台湾高雄市1名陈姓妇人,仅因丈夫踢她爱犬,竟变脸拿菜刀欲将夫「命根子」去势,导致其夫终日惊恐不安,诉请离婚。法院一审判处陈夫胜诉,但陈妇仍不愿意离婚提出上诉,高雄高分院4月14日认定2人已无法再破镜重圆,判处陈女须与其夫离婚。
家住高雄市1名中年男子,与其陈姓妻子结婚10多年,婚后虽出现短暂和谐,但因2人处事原则及性格差异,婚姻就出现裂痕并逐渐扩大。尤以2007年3月间发生事情,引发2人婚姻亮起红灯,当时陈夫因其妻饲养爱犬,四处走动吠叫,让他感到不得安宁,就以脚轻踢狗儿欲趋出屋外。
不料陈妇竟为此勃然大怒,指责其丈夫不是,当时陈夫自知理亏,就不加以反驳,先行去睡觉。没想到,陈妇竟于凌晨3点左右,从家中厨房拿取1把菜刀,并尾随如厕丈夫,然后手抓其命根子,并拿刀作势割除。
陈夫受此惊恐大叫挣脱,并迅速冲到客厅报警求救,之后并由警察保护到派出所过夜后才敢回家。事后陈夫精神受到冲击,更担心其妻夜晚还会持刀,深觉恐怖日夜不得松懈,因而出现焦虑、失眠等精神官能方面疾病,加以陈妻仍理直气壮,认为其已受到不堪同居的虐待,就告上法院诉请离婚。
但陈妇到庭辩称,因其夫在孩子面前踢狗、伤害狗,当时她情绪太激动才会这样做。事后她很后悔并道歉,但其夫不接受,且对她不理不睬,更声称她是弱女子,力气大不过丈夫,如何伤害,由于她深爱丈夫及孩子,所以不愿离婚,并请求法院驳回其夫离婚诉讼。
2007年8月底高雄地院民事庭判处准予陈夫诉请离婚,但陈妇不服,向二审提出上诉。高雄高分院民事庭审理后,仍维持一审判决,认定这对夫妻已无法破镜重圆,并继续共同生活,因此判处陈妇须与其夫离婚。

